109年度國立臺灣科技大學暨東京工業大學年輕學者共同研究計畫,自即日起至109年11月6日(五)17時前受理申請。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暨東京工業大學年輕學者共同研究計畫
一、宗旨
本合作研究要點旨在建立本校優秀年輕學者與東工大之媒合機制,鼓勵雙方計畫主持人嘗試共同研究、相互提供技術諮詢、支援及研究生交流、建立友好之創新研究團隊,以供日後雙方後續交流。本學術合作專題研究計畫為一年期計畫:分為磨合型、研究型及產業型由計畫主持人依研究專長研提之。
二、合作重點
(一) 鼓勵及媒合本校優秀年輕學者與東工大方嘗試新研究,建立合作管道並互相提供技術支援及諮詢、提出創新研究主題。
(二) 雙方共同合作研究之基礎上各推派研究生進行移地交流。
(三) 雙方共同合作研究以未來持續交流乃至共同研提大型計畫與開發具高應用價值與產業價值之研究主題。
三、研究經費來源
由台科大提供本校教師研究經費。
四、承辦單位
研究發展處計畫業務服務中心
- 研究計畫須由兩校研究人員共同提出,具備下列資格者:
- 本校工程學院、電資學院及應科學院之優秀學者。
- 本校專任或專案教研人員。
- 參加過校級國際論壇之優秀學者享有優先權。
- 參加過校級東工大相關合作(教學、研究等)項目者享有優先權。
- 本計畫可與業界聯結且由業界提供配合款(不得為現有執行之計畫之配合款)者享有優先權及較高經費補助。
- 45歲以下年輕優秀學者享有優先權。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提出申請:
- 校內補助之學術合作計畫,於執行期滿二個月內未辦理結案並繳交成果報告者。
- 校內補助之學術合作計畫,於執行期滿後二年內未有兩校主持人共同合著之SCI、SSCI或A&HCI論文發表者。
(七) 申請者執行跨校學術合作案,每位主持人以同一年度2件為原則,並以3件為限。(適用國立臺灣科技大學主持人)
六、媒合方式
由本校年輕學者自行至東京工業大學尋找合作對象,合作對象限工学院(School of Engineering)、物質理工学院(School of Materials and Chemical Technology)及環境・社会理工学院(School of Environment and Society)不限制職等,詳細見東工大網址www.titech.ac.jp/english/education/departments.html取得合作對象首肯後將相關資料交由本校承辦單位進行送審。
七、申請補助項目
- 為達資源共享之目的,每人每年申請本計畫案件數以1件為原則。
- 磨合型:補助金額每件以新台幣10萬元為原則,執行過兩次台科大-東工大計畫者不得申請。
- 研究型:補助金額每件以新台幣70萬元為原則。
- 產業型:補助金額每件以新台幣70萬元為原則。
- 申請補助項目:計畫主持人得依計畫實際需要,申請下列各項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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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耗材、物品及雜項費用。
- 國外差旅費 (教授及研究生)。
八、申請方式
- 由兩校計畫主持人組成研究團隊,共同提出計畫。
- 計畫須由兩校共同提出,雙方共同規劃與執行。
- 計畫主持人應提具下列文件,向所屬學校研究發展處登錄申請,文件不全或不符規定者,不予受理。
- 研究計畫申請書,電子檔(PDF 檔及 Word 檔)1式。
- 兩校之計畫主持人之個人資料表及一年內著作,需註明JCR分區及影響因子 (如: Q1; IF4.67 ),各2份。
- 兩校之計畫主持人應以英文詳細填寫「研究計畫申請書」、「個人資料表」及「合作意向書」,計畫申請書封面需經兩校計畫主持人核章後,將上述檔案轉成 PDF 檔(電子檔),於每年公告截止日期前傳送承辦單位所提供之電子信箱。
- 計畫凡涉及人體試驗者,應檢附醫學倫理暨人體試驗委員會核准文件一份;涉及基因重組相關實驗者,應檢附生物實驗安全委員會核准之基因重組實驗申請同意書一份;涉及動物實驗者,應檢附動物試驗委員會同意書一份。
九、申請期限
依計畫徵求公告期限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十、計畫審查
- 取得合作對象首肯後將英文合作題目、計劃書及合作對象姓名聯繫本校承辦單位後進行初、複審。
- 經初、複審獲推薦後,合格者由本校統一轉交至東工大進行最後審查,本校最後依雙方討論之結果核定計畫之補助與否及核定補助金額。
- 計畫主持人研究表現與執行計畫能力、計畫主題之重要性與創新性、研究內容與方法之可行性、預計完成之項目與成果及經費與人力之合理性。
- 申請過本計畫之計畫主持人需檢附目前雙邊研究、合作等成果。
- 研究主題之應用價值與產業價值,以及未來共同研提大型計畫之可行性。
十一、執行期限
- 研究計畫執行期限以1年為原則,每年審查。
- 執行期限為109年12月1日起至110年11月30日止。
- 計畫進行中,如須變更計畫經費或未能如期完成者,應於計畫執行日期終止前20天內由計畫主持人向承辦窗口提出變更或延期申請。
十二、研究經費之使用及報核
- 依本校規定辦理。
- 各項已核准之計畫經費,應於計畫核准通過之執行期限內報核完畢。
十三、注意事項
- 申請產業型計畫者,需另行尋找業界廠商提供配合款補助,配合款金額需達本校總補助經費之30% 且於計畫通過60日內匯入配合款至本校指定帳戶並完成簽約,未依規定者將取消計畫補助。
- 非本計畫之原因之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及協同研究人員於計畫執行年度內,不得出國共計超過3個月。已有長期出國計畫者,不得擔任研究計畫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各研究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及協同研究人員皆不支領津貼。
- 研究計畫經核定後,應於研究計畫執行期滿後1個月內須繳交結案報告(電子檔),並辦理經費結案。
- 每年工作小組擇期舉辦計畫成果研討會,參與兩校合作計畫之主持人皆應出席參加。
十四、研究計畫成果發表規範
本計畫會進行成果追蹤、查核及考評,以確認年度經費補助額度,計畫主持人於全程計畫執行期限截止後一個月內需繳交研究成果報告及以下審查資料。
研究型:須於計畫通過後一年內發表Q1之國際期刊2篇以上(含)。
產業型:須於計畫通過後一年內發表Q2之國際期刊2篇以上(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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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雙方人員合作從事專題研究之成果,由雙方共享;合作所產生或衍生之智慧財產權部分,依下列原則訂其歸屬:
- 由甲方或乙方人員獨立完成之成果,其智慧財產權分別歸甲方或乙方所有。
- 由甲方或乙方人員協力完成之成果,其智慧財產權由甲方及乙方共享,該智慧財產權之註冊、登記或申請費用以及收益分配比例由雙方合作人員就其 貢獻,事先另以書面協議訂定之,如未訂定者,分配比率為各 50%。
- 雙方得因個別工作計畫或專案計畫之特殊情形,於進行合作前,另訂適用於 該個案智慧財產權歸屬之原則。
- 研究論文發表時,由雙方參與研究人員共同具名。盡量應以一方為第一作者,另 一方為通訊作者,或共同列名為原則。
- 論文致謝欄中請註明『兩校(台科大東工大,或東工大台科大)經費補助』,英文全名 為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Tokyo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Joint Research Program 或 Tokyo Institute of Technology—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Joint Research Program,簡稱為 Taiwan Tech- Tokyo Tech Joint Research Program。
- 獲刊登之研究成果論文,應繳交發表之論文 PDF 檔給雙方機構及承辦單位,以為參考。
- 本要點補助之計畫案應注意受試者權益、實驗動物管理、基因轉殖等及衛生主管機關相關規範。
於本計畫執行期間一年內須衍生與某企業新簽訂全新之產學計畫。
十五、本要點經雙方首長同意核准後實施。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工作小組協商,經雙方首長核准後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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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郁珮 Chang,Yu Pei
Assistant Administrator
Service-center of Project Affairs, Office of R&D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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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x:02-2738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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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科技大學
研究發展處
計畫業務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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